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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平时作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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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专题平时作业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一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11月4日《南方都市报》载: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媒体称这一协议为“生死协议”。问题: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分析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于这则“生死协议”效力的看法。(不少于400字)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由校方草拟,又未将重要而敏感的条款与学生协商,协议中的第10条内容,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减轻了校方责任,使学生与校方在协议中不能享有公平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照这一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所签协议书中第10条内容,显然违反了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在在签订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

二、论述题

请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平等原则的发展过程,谈谈你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含义的理解。(不少于400字)

答: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

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

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某工厂工人刘某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冒用同厂工人王某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通告该工厂,该工厂工人纷纷议论王某嫖娼的事情。刘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何种权利?(AB)

A.名誉权B.姓名权C.荣誉权D.名称权

2、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BCD)。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 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 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 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

3、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非法同居的大学生甲、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对该大学行为应如何定性?(D)A.侵犯甲乙的隐私权 B.侵犯甲乙的名誉权 C.侵犯甲乙的受教育权 D.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B)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5、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准。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CD)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二、论述题

1、请谈谈你对设立人身权制度意义的认识,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人身权制度提出你的看法。答:人身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权。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对人身权予以有效地保护,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一)有助于人类的繁衍和发展

(二)有助于保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价值

(三)有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

完善人身权立法的看法: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了规定,即便如此,我国人身权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1.对一般人格权未作规定。2.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协调。3.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善。4.对人身权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5.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因针对以上缺陷首先能够对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完善人格权和身份权相协调,完善对人格权的立法等法律规范那么对我国人身权的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三、案例讨论题

1、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本案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假肢是其所有的财产。因为假肢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购得的,其作用与拐杖的作用类似,都是肢残者赖以行动的工具。因此,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人身权中的身体权。理由在于,假肢不同于其它商品,不能随意买卖。另外,被告在打原告右腿时,并不知道它是假肢,其主观目的是令原告的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而不是希望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此,请结合你所学到的人身权法律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假肢到底是财产,还是身体。通常身体权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要理解身体权,必须弄明白什么是身体。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对此有一个判断原则,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假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 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本案张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财产。故陈某侵害的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2、2003年7月,某县老干局根据该市市委办公室通知,向老干部李某收集其所获得的“朝鲜民主共和国三级勋章、全国解放奖章、战斗英雄奖章、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纪念奖章各一枚及证书各一本”。并出具了收条,准备参加该市市委举办的老干部功绩展。在送展途中该县老干局不慎将所有证书和奖章遗失。事后,李某到总政治部和原部队申请补发奖章,均未有结果,为此,李某将县老干部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根据有关人身权理论分析上述案情。答:荣誉是国家或有关组织依据一定程序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某一方面活动进行的良好评价,是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荣誉只能依据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不得诋毁或非法剥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由此可见,荣誉侵权只能表现为对当事人享有的荣誉权进行非法剥夺和诋毁,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就本案事实,被告遗失的仅仅是具有证明和纪念意义的实物,是原告荣誉权的载体,原告的荣誉并未因为奖章、证书的遗失而受到诋毁或非法剥夺,被告在主观上也无此故意,根据该条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从表面看,奖章、证书的遗失,使原告无法直接展示其所获荣誉,其荣誉权的行使似乎是受到了妨碍,似乎是符合“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构成侵权”的规定。但是向人们展示奖章、证书仅是原告行使荣誉权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方法,而非是唯一的方法,原告可通过有关单位的说明和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以达到行使荣誉权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原告荣誉权的行使并没有受到妨碍。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因此,被告老干局心爱在客观上遗失了原告奖章、证书,但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因此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荣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的不慎遗失没有侵犯原告的荣誉权。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三

一、案例题

1、甲将其所拥有的房屋卖给乙,乙在付款后并没有搬入住,双方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1)如甲后又将该房屋高价卖与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则甲对乙构成的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2)如甲后又低价将该房屋卖与好友丁,双方办理了过户,丁事先也已知道乙购屋的事实,则丁能否取得所有权?

答:(1)甲对乙是违约行为。因为甲和乙并未办理合法的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因此此交易的房屋法律意义上还是甲所有,所以不能算侵权;但甲与乙确实达成口头协议,因此甲后来将房屋卖给丙为违约行为。

(2)丁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房屋卖给丁的时候丁知道此房屋为甲卖给乙的,在这种情况下丁低价将房屋购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某甲在二手市场买了一部货源不明的自行车,并从销售员处得到一张所谓发票,上面有二手货商的电话等。某日,某乙看到甲的自行车,认定是自己以前被盗窃的,虽然当时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购买凭证,但能较准确说出该自行车的一些特征。

1、如果某甲知道那部自行车是赃物,但不知道原车主是谁,则其购买该自行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买卖?如果他不知道自行车是赃物,是否属于善意买卖呢?

2、如果证明了自行车确实是某乙的,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无偿归还?

3、如果你是某乙,最后无法谈拢,该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如果甲知道自行车是赃物且购买,则不属于善意买卖;如果不知道自行车是赃物,属于善意购买。

2.乙有证据就可以无偿索要。

3.向派出所报案,拿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购买时的商场售货员等人证,即可!

二、材料分析题

材料:国内最成功的大型网络游戏《传奇》,目前已拥有7000万注册用户,市场庞大,影响深远。在《传奇》的世界中,游戏玩家们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争夺爵位、宝物、武器、装备、工具———这些虚拟世界的虚拟财产,而相互“厮杀”、“殊死搏斗”。很多玩家还将赢来的各种虚拟财富在网上黑市拍卖,然后在网下套取现金。请对于网络中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问题谈谈你的看法。(不少于400字。)

答: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意见分歧都很大,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用户所有,如OICQ号码应当归用户所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应当归玩家(用户)所有。韩国已经有了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21]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即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都归网络服务提供商(ICP)所有,而玩家(用户)仅仅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运营服务商(ICP)较为合适,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平衡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原因如下:

从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之间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受电子合同的约束,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如电子信箱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而用户就是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无论是虚拟网络本身,还是电子信箱、OIC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是一种服务的义务,运营商利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也是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过程。用户的电子信箱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原因被盗后请求恢复,或者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后请求运营商返还等,其实质上是用户要求运营商继续提供同等“程度”或“级别”的服务,并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民法专题作业四

一、选择题

1、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园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B)A、无过错责任B、过错推定责任 C、公平责任D、过错责任

2、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3、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C)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4、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乙应赔偿用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5、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B)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6、甲是歌星,与乙签有演出合同,丙与乙是竞争对手,也想与甲签订合同,遭到甲的拒绝。在甲履行演出合同的前日,将甲非法拘禁,导致演出没有照常进行,乙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困饶,对于乙受到的损害,丙(C)。A、赔偿乙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 B、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但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C、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D、不需要赔偿乙的财产损失,也不需要赔偿乙精神损害

7、根据损益相抵原则,下列利益不可以从损害额中扣除的是(B)。

A、王某买的饲料中含有有害物质,导致王某饲养的猪死亡,王某将死猪卖得600元。B、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被张某打伤,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元。

C、赛马时,骑手策马,导致马匹力竭而死,但是马赢得了该次比赛的奖金1万元。D、杨某的车被王某的车撞坏,车全损,车上的零部件卖了2000元。

8、王某失手将致李某(15岁)打死,王某应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于(A)。A、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20倍。B、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的19倍。C、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20倍。D、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消费性支出额的标准的19倍。

二、简述题 1、2002年3月,刘玲在正常穿过马路,被一辆出租车刮了以下,将提包刮破,身体受到轻微的损伤。刘玲要求出租车司机王凯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要求司机公开赔礼道歉。司机只愿意赔偿损失,不愿意公开道歉。刘玲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司机赔偿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外,还要求司机公开道歉。问:本案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答:在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原则上都是按照受害人的直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情况下,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可以使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肇事,受害人除了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外还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此时除了应当给予受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外,还应当对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予以响应的救济。但对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肇事人并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而且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甚为轻微的情况下,给予经济损害赔偿就足以填补受害人的伤害,此时,赔礼道歉已经失去了它所应救济的对象。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不宜支持刘玲要求司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

1、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质。数人必须都实施了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如果某一个人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质,他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加害人

2、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真正的加害人只是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之一或一部分,而其他参与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并不是真正是加害者,但是无法辩明谁分是真正的加害人。

3、共同过失。

共同危险行为都没有致人损害之故意,但数人都有过失,即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共同过失是数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责任之基础。

三、案例分析 1、1998年,邹全保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当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后,邹全保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邹全保外出躲避,法院要求该村村委会协助执行。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法院执行人员将属于邹全保的部分财产查封。邹全保以查封财产的价值超过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并无理的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1999年4月11日下午,邹全保酒后闯入村委会办公室,砸扩音器、玻璃、验钞机和电话机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

问题:邹全保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答:本案邹全保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损害财物罪,因此邹全保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而非亲权行为。

2、吉祥大酒店在其店门口前设置了一块介绍本酒店各种菜肴的广告牌。广告牌高2.5米,宽1.2米,重达12公斤。一日下午,吉祥大酒店所在地刮起七、八级大风,此广告牌被大风刮倒,酒店服务员随即将广告牌靠墙立好,服务员走后不久,一阵大风将广告牌刮起达两米多高,广告牌随风沿街向南飘移10余米后下落,击中正向南行走的李某的头部,致其当即昏迷,路人急速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工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1000余元,误工费300元。出院后,李某要求吉祥大酒店赔偿,遭拒绝后,李某以吉祥大酒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问: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地上工作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以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为抗辩事由。吉祥大酒店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为,在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后,酒店并没有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其服务员是不负责任的将广告牌靠墙放置,主观上有过失。故应认定吉祥大酒店有过错,依过错责任应由酒店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第二篇:民法平时作业(一)1

民法平时作业

(一)2005年1月,张三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李四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张三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张三。

2005年5月,张三与 王五结婚。张

三、王五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张三。因急需资金,张三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张

三、王五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张

三、王五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李四向张三交还玉镯之前,李四不慎将玉镯摔裂,李四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李四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我国,拾得人因管理不当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只有拾得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因为李四主观上不存有刻意毁损的故意,而是由于不慎的原因而使得遗失物毁损,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设,张三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李四依此启事要求张三支付5000元时,张三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李四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李四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李四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能够享有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拾得后一定的期限内,遗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报酬。这是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只是根据遗失物价值的大小确定的不同比例。

3.设,张三并未张贴上述启事,李四寻找到张三,将玉镯奉还,但要求张三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李四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后,能够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或接受拾得人交存遗失物的机关有权请求遗失物受领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所谓费用包括公开招领、如登报费及保管费从而保障拾得人的权利,故李四的请求应予以得到支持。

4.设,李四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张三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张三可以请求丁返还。根据《物权法》中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因此,张三在知道事情真相后二年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拾得者李四返还玉镯。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5万元购得玉镯的行为,实质上是与卖主李四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故丁某有权向李四索回因李四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而获利的5万元现金。

5.张三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张三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这是一种借贷中的债权担保法律关系。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抵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若三个月后张三未去赎回玉镯,该玉镯将作为典当中死当处理,该玉镯的所有权将归典当行所有。

6.张

三、王五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答: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以张

三、王五二人同时作为被告人提起诉讼,请求二人偿还2万元债务。

试题二:(50分)

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

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答: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我们可以依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又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丁厂拒绝交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所以,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因享有留置权得拒绝交车。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篇: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

学号:02120107姓名:费蓉蓉成绩:_________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1、为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资委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请结合这一事实分析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

答: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已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自然包含着反映生产力客观要求、商品关系及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现代国家及其职能等共性的一面,集中体现为经济法室社会本位法,是由社会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管理、参与经济之法。《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指导意见重在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第十八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2、下列哪些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ABD)

A.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支出

B.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C.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

D.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解析】:本题考核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选项AB正确。《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选项C错误。《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可知,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仅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而非对整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收支”包括收入与支持,而《审计法》第22条规定的“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仅指的支出的情况,不包括收入情况。

选项D正确。《审计法》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篇: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二:

基本情况:

南京市某纺织品经销公司是经营南京某知名品牌服装的专业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该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办事处,专门经销指定品牌的服装,以便在上海这个华东最大的市场上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和现行税收法规,公司在设立之初有三种营运方案及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设立临时办事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的货物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经营的有效期限结束以后,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写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目,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方案二:设立分支机构。即办事处作为不独立核算的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部上缴总公司,并在总机构税务机关交纳所得税,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当地经营。

方案三:设立独立核算的机构。办事处作为总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事宜及有关经济事宜。

该办事处2009接到南京总公司拨来的服装,拨入价格为160万元,销售款为200万元;另外,该办事处在经营地就地经销其他服装一批,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 000万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该办事处2009年盈利100万元。南京总公司2008年亏损200万元,2009盈利150万元。纺织品经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问题:

(1)分别计算三个方案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2)分别计算三个方案下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三个方案中,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该公司应采用哪个方案呢?

第五篇:平时作业

《监狱法学》平时作业及参考答案

《监狱法学》平时作业1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是指受刑人因长期狱内监禁生活而形成了一种特殊个性类型。

2、罪犯类型是指基于一定目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罪犯进行规划,分析而形成的()。

3、()是刑事执行法的主干部分,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被监禁的罪犯进行管理权利。

5、()是指在监狱条件下由多数罪犯个体构成的集合体。

6、因人施教,是指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的不同性,进行有()的教育。

7、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亚群体在罪犯活动中和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与()相对立的()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综合体。

8、又犯罪处理指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服刑期间在()犯罪的案件,依法减刑处理的()。

9、劳动改造是指监狱根据改造犯人的需要,依法组织犯人从事(),将其改造成为()的法律活动。

10、()是指帮助出狱人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再犯所进行的活动。

11、监狱适应,是指()对于监狱生活的逐渐顺应、()。

12、所谓对应性,是指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一方的()就是另一方的()。

13、监狱法律事实,是监狱法所()、能引起()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选择题(20分,每个2分)

1、监狱的功能()。A 惩罚功能 B 矫正功能 C 整合功能 D 导向功能

2、监狱法律关系的(),是指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应承担的义务。

A 内容 B主体 C客体 D权利

3、根据监狱法律事实是否反映主体的意志,可以把监狱法律事实分为()。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法律事实 D法律内容

4、罪犯的反社会性是罪犯主观构成的质的()。A 规范性 B 规定性 C 客观性 D外在性

5、()是资产阶级刑事法学的基本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的重要内容。A 罪行法定主义 B 罪行等价主义 C刑罚人道主义 D 刑罚主义

6、监狱的特性有()。

A 惩罚性 B 社会性 C 人文性 D 阶级性

7、监狱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A 法定性 B 强制性 C 确定性 D 对应性

8、罪犯的犯罪意识是罪犯()的社会存在的反映。A 特别 B 独特 C 个性 D 个别

9、罪犯反社会性的形成及其极端的行为形态(),是其社会化过程失败的表现和结果。

A 犯罪 B 刑罚 C 过错 D 过失

10、从行刑这种刑事司法活动的实施过程来看,它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A目的性 B 规范性 C明确性 D 强制性

三、名词解释:(20分,每个4分)

1、监狱法律关系

2、监狱种类

3、劳动改造

4、监狱亚文化

5、量刑权

四、简述题:(20分,每个5分)

1、监狱行刑运行机制的特点

2、罪犯群体的特征

3、监狱法律事实的种类

4、行刑权的特定性表现在哪几方面

五、论述题:(20分,每个10分)

1、教育改造的形式

2、监狱管理的特点

《监狱法学》平时作业1 答案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监狱人格

2、若干群落

3、监狱法

4、监管罪犯权

5、罪犯群体

6、罪犯个体、针对性

7、主文化、价值标准

8、监狱内、行刑制度

9、生产劳动、守法公民

10、出狱人的社会保护

11、受刑人、习惯过程

12、权利、义务

13、规定的、监狱法律关系

二、选择题(20分,每个2分)

1、ABCD

2、A

3、AB

4、A

5、ABC

6、ABCD

7、ABCD

8、B

9、A

10、ABD

三、名词解释:(20分,每个4分)1、监狱法律关系: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机关及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狱种类:监狱的种类,是指基于一定的行刑目的,依据某种相似性,对于具体的监狱形态进行分析、抽象而归纳的行刑处所的群落状态。

3、劳动改造:是指我国监狱以罪犯为对象,以改造人为宗旨,结合生产劳动,有计划、有组织地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矫正行为恶习,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培养劳动技能的系统影响活动。

4、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和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5、量刑权:量刑权是国家赋子审判机关对犯罪人依照法律裁量刑罚的权力。

四、简述题:(20分,每个5分)

1、监狱行刑运行机制的特点:(1)复杂性。

(2)动态性。监狱行刑运行机制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和结构。(3)系统性。

2、罪犯群体的特征:

(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2)罪犯是被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判处自由刑或者以剥夺自由为实际执行内容的刑罚的承受者。

(3)罪犯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

3、监狱法律事实的种类:(1)引起监狱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2)引起监狱法律关系变更的事实。(3)引起监狱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4、行刑权的特定性表现在哪几方面:

(1)是行刑权只能根据审判机关所作的有罪刑内容的判决或者裁定实施,没有判决或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均不发生行刑问题;

(2)是行刑权只能由刑罚执行机关或者国家指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发生行使行刑权的问题。

(3)在刑罚权的四个组成部分中,制刑权是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基础和前提,是最根本的权力。

五、论述题:(20分,每个10分)

1、教育改造的形式

(一)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集体教育,又称共同教育、普遍教育或一般教育,解决的是犯罪中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这种教育是所有教育通常采用的最普遍的教育方式,其重要性已为教育者所认识。个别教育是以解决罪犯个体的特殊问题为主的教育方法。由于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既存在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又存在个体独有的特殊问题,因此,在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的同时,还应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以解决罪犯个体的特殊问题。

(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泛指监狱干警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经常性的教育。相对于社会教育方法来讲,狱内教育方法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形式,狱内教育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课堂教育、心理矫正、影视教育、文体活动等等。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方法。社会教育是指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等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我国《监狱法》第68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家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三)正规化教育与辅助性教育相结合正规化教育是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辅助性教育是运用报刊、杂志、广播、黑板报、墙报、影视、文体活动等对罪犯进行的具有一定的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的教育活动。正规化教育与辅助性教育相结合,使罪犯在受到规范化、系统化教育的同时,能够有灵活多样、健康有益的活动去丰富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这对于稳定罪犯情绪,活跃狱内气氛,提高改造效果是十分有益的。

(四)其他教育形式

除上述三项主要的教育改造形式之外,监狱还可以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采取其他相应的形式开展对罪犯的教育工作。比如:阶段性的入监出监教育,组织犯人自学或参加自考,指导犯人进行自我教育等等。2、监狱管理的特点(1)狱政管理是一项特殊的管理活动。(2)狱政管理是一项群体的管理活动。(3)狱政管理是一项矫正的管理活动。(此题学生回答时可以展开一些)

《监狱法学》平时作业2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罪犯的主观构成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存在或产生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

2、国家立法机关的(),审判机关的()和执行机关的()构成完整的刑罚运作体系,是国家权利的体现和象征。

3、()是国家赋予行刑机关对犯罪人实行行刑活动的专门权利,它从属于(),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4、罪犯的反社会性是指罪犯所具有的规定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以犯罪行为来表征的,对()()和()抵制或对抗了内在人格品质或倾向。

5、行刑的目的是指()通过行刑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

6、()是指对行刑机关通过行刑活动实施行刑目的的评价。

7、假释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将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8、狱政管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罪犯执行刑罚和在狱内实施的各项()。

9、从严管理是对罪犯中的()、()、()以及其他主观恶性较深、有抗拒改造表现的罪犯所采用的严格管理方式。

二、选择题(20分,每个2分)

1、刑罚权是由()构成的。

A 制刑权 B 求刑权 C 量刑权 D 行刑权

2、行刑权只有()才有权行使。

A 政府组织 B 国家 C 法院 D 公安局

3、行刑目的依据有()。

A 理论依据 B 法律依据 C 实践依据 D 司法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A 审判机关 B 检察机关 C 审查机关 D 监督机关

5、()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收监予以执行的一项行刑活动。

A 管制 B 收监 C 监狱 D 拘留

6、监狱行刑运行机制的特点是()。A 复杂性 B简单性 C 动态性 D 系统性

7、()是指监狱依法对刑罚执行完毕的罪犯,解除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及其他相关权利所进行的活动。

A 假释 B释放 C 刑满 D 收监

8、劳动改造的特性是()。A 法定性 B 改造性 C 惩罚性 D 规范性

9、监政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

A 严格管理 B 分类管理 C 文明管理 D 直接管理

10、()是分类制度的基础工作和基本环节。A 分类管理 B 分类关押 C 分类教育 D 普通管理

三、名词解释:(20分,每个4分)

1、分类制度

2、因人施教

3、劳动改造

4、行刑制度

5、监狱法律事实

四、简答题:(20分,每个5分)

1、行刑的原则

2、行刑制度的内容

3、教育改造的形式

4、狱政管理遵循的原则

五、论述题:(20分,每个10分)

1、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2、试述罪犯的义务

《监狱法学》平时作业2答案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思想意识、心理结构、行为方式

2、制刑、量刑、行刑

3、行刑权、刑罚权

4、社会共同体、社会规范、价值标准

5、国家

6、行刑效果

7、法定原因、附条件

8、行刑机关、行政管理活动

9、死缓犯、无期徒刑犯、长刑犯

二、选择题(20分,每个2分)

1、ABCD

2、B

3、ABC

4、D

5、B

6、ACD

7、B

8、ABC

9、ABCD

10、B

三、名词解释(20分,每个4分)

1、分类制度:是指行刑机关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依照他们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长短、改造表现以及年龄、性别和其他情况的差异,实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一种狱政管理制度。

2、因人施教:四人施教,是指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3、劳动改造:劳动改造,即是指监狱根据改造犯人的需要,依法组织犯人从事生产劳动,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法律活动。

4、行刑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简称,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已经生效刑事裁判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一定程序和办事规程。

5、监狱法律事实:监狱法律事实,是监狱法所规定的、能引起监狱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四、简答题(20分,每个5分)

1、行刑的原则:(1)行刑的人道性原则(2)行刑教育化原则(3)行刑个别化原则(4)行刑社会化原则

2、行刑制度的内容:(1)以原判刑罚执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行刑制度。(2)以变更刑期、刑种等为主要内容的行刑制度。

(3)以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和受刑人的人身状态为主要内容的行刑制度。(4)其他与刑罚执行相关的制度。

3、教育改造的形式:

(1)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2)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3)正规化教育与辅助性教育相结合(4)其他教育形式

4、狱政管理遵循的原则:(1)依法管理的原则(2)分类管理原则(3)严格管理原则(4)直接管理原则

五、论述题(20分,每个10分)

1、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1)劳动实践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原则(2)改造规律与经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3)劳动要求与罪犯特点相结合原则(学生在回答时可以展开些)

2、试述罪犯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2)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3)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4)接受改造和自我改造的义务(5)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6)接受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7)服从监管的义务(8)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9)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学生在回答时可以展开些)

《监狱法学》平时作业3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监狱种类是指基于一定的(),依据某种相似性,对于具体的监狱形态进行分析、抽象而归纳的行刑处所的()。

2、根据监狱与社会的联系程度,可分为()与()。

3、监狱不仅是执行阶级意志的(),反映着一定的社会阶级或阶层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它还是一种社会(),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对于()的需要。

4、所谓罪犯精神活动产品,是指受刑人在狱服刑期间()、()活动的物化形态或结果。

5、监狱法律关系是由监狱法确认和调整的监狱机关及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关系。

6、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监狱法律关系的(),也就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监狱法律关系的()。

7、罪犯的特殊权利是指具有在监狱中()的罪犯这种特殊的身份依法享有的()。

8、道德意识包括对道德的()、()()和()等方面,是评价事物、调节行为的重要心理方面。

9、监狱适应不良是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未能以适当的方式建立和维护与监狱环境的和谐关系的()。

二、选择题(20分,每个2分)

1、()的发生,是指在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A监狱法律关系 B法律关系 C监狱关系 D监狱

2、罪犯是指被生效刑事裁判()、在狱服刑的受刑人。A定罪 B量刑 C定罪量刑 D服刑

3、()是指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格尊严,是行刑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A人格 B人格权 C财产权 D尊严权

4、()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A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B公共财产 C祖国安全 D荣誉

5、()是指在监狱条件下由多数罪犯个体构成的集合体。A罪犯 B罪犯群体 C罪犯群落 D亚群体

6、罪犯非正式群体一般可以从其成因及存在形式划分为如下类型()。A兴趣爱好型 B地区地狱型 C帮派型 D临时型

7、()是执行刑罚或者刑罚执行的简称。A制刑 B量刑 C行刑 D刑罚

8、行刑权从属于(),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A刑罚权 B量刑权 C行刑权 D制刑权

9、自由刑的执行,主体部分是()。A监狱 B法院 C检察院 D罪犯

10、我国的行刑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A公民 B守法公民 C好人 D不再犯罪

三、名词解释(20分,每个4分)

1、改造对象

2、监狱法律关系的运行

3、行刑效果

4、监狱行刑运行机制

5、监外执行

四、简述题(20分,每个5分)

1、减刑适用的对象

2、假释的适用条件

3、释放的程序有哪些?

4、罪犯教育管理制度有哪些?

五、论述题:(20分,每个10分)

1、教育改造的内容

2、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监狱法学》平时作业3答案

一、填空(20分,每空1分)

1、行刑目的、群落状态

2、开放式监狱、封闭式监狱

3、工具、需要、控制工具、程序

4、智力、心理

5、权利义务

6、参加者、参加者

7、服刑、权利

8、认识、理想、情感、信念

9、适应状态

二、选择题(20分,每个2分)

1、A

2、C

3、B

4、A

5、B

6、ABCD

7、C

8、A

9、A

10、B

三、名词解释(20分,每个4分)

1、改造对象:改造对象是指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需要加以改变的成份。

2、监狱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监狱法律关系实际的动态变化。监狱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监狱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行刑效果:行刑效果,是指对行刑机关通过行刑活动实现行刑目的的评价。

4、监狱行刑运行机制:是指在刑罚实际执行过程中,行刑环境、行刑手段和行刑的主体与客体等刑罚执行诸要素的功能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5、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法定原因,变更刑罚执行场所的行刑制度。

四、简述题(20分,每个5分)

1、减刑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6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是我国减刑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

2、假释的适用条件: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罪犯。

(3)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3、释放的程序:(1)出狱教育(2)制作出监鉴定(3)发给释放证明书(4)释放后的考察

4、罪犯教育管理制度:

(1)教育计划。犯人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影响活动,应当建立严密的教育计划,并切实付诸实施。

(2)教育组织。教育的组织应当由刑罚执行机关专门的犯人教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业务机构应当协同一致,密切配合。(3)教学条件(4)考核考试

五、论述题:(20分,每个10分)

1、教育改造的内容(1)思想教育 A、法制教育

(A)要对罪犯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B)进行法的基本知识教育(C)进行现行主要法律的教育(D)认罪服法教育 B、道德教育(A)集体主义教育

(B)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教育(C)人生观教育。C、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A)形势教育(B)政策教育(C)前途教育。(2)文化教育 A、扫盲教育 B、初级教育 C、初级中等教育 D、专业教育(3)职业技术教育 A、职业技术教育的意义(A)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B)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促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C)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监狱生产的发展。B、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A)工业技术教育(B)农业技术教育(C)综合性技术教育

2、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1)劳动实践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原则(2)改造规律与经济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3)劳动要求与罪犯特点相结合原则(学生在回答时可以展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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