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田制度是在宋代创立的。学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官拨绝户田产和产权不明的田产、没收寺庙田产、其他形式的公田转为学田、当地富户捐献田产以及地方财政提留的系省钱或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田产,来作为学校的教育经费。
学田制度是什么朝代创立的
学田制度创立于宋代。
宋代在仁宗朝以后,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学田制为核心的多种形式、多种来源的教育经费筹措制度。宋代最早由朝廷赐给府州学校学田是在乾兴元年(1022年)十一月,国子监孙奭奏请朝廷赐给兖州州学学田10顷,“以为学粮”,得到朝廷允准,此后各地纷纷效仿,此举被认为是宋代学田制度的开端。宋代中央官学得到赐田始于仁宗康定元年(1038年),至此,学田成为国子监太学的主要经济来源。
所谓学田,就是指国家拨给学校或者学校自行购置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并租给附近的农民耕种,所获得的收益用作官学的开支。学田制为以后各朝各代教育经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保证了官学的免费就读。
学田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官拨绝户田产和产权不明的田产;没收寺庙田产;其他形式的公田转为学田;当地富户捐献田产;地方财政提留的系省钱或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田产。
学田制度的确立有其必然性:宋代历朝皇帝奉行“右文”政策,实行尊孔崇儒的文治政策,地方府州学校的建立不仅是标榜文治局面的象征,也是加强对各地知识分子思想控制的重要举措,因此产生了赐给学田这种形式;宋代采取强化皇权的措施,将地方财权归中央统一掌控,朝廷所赐的学田,绝大多数是地方政府名下的田产,这是宋代强化皇权的一个特定现象的产物;实施学田制也是为了解决科举制度中子士离籍冒贯的问题,使科举考试和学校教育本地化、一体化,建立遍布全国的学校网,就需要提供足够的养士教育经费。
学田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
学田制度是宋代开创的一种制度。所谓学田,是指国家拨给学校或学校自行购置的一定数量的土地。这些土地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通常租给附近的农民耕种,所得收益用作官学的开支。
学田的来源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官拨绝户田产和产权不明的田产:宋代土地兼并严重,出现了一些绝户或产权不明的田产,官府往往将其判给学校。
没收寺庙田产:宋代寺院众多,所占田产广布,朝廷拆毁部分淫祠寺庙,将其田产移用于修建学校。
其他形式的公田转为学田。
当地富户捐献田产。
地方财政提留的系省钱或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田产。
在分配方面,依据学校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有所差别,通常上府大州的官学学田为10顷;一般州郡府的学田数量为5顷;一般的县学,学田数量多为2顷。
宋代州县学田在使用管理方面的主要特点,是由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学田的增购和调拨,学校负责账目的登记和管理。
学田制度为宋代及以后各朝代教育经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保证了官学的免费就读,其意义包括:为地方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下层社会成员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了科举和教育平民化的倾向;确立了我国封建社会教育经费制度的基本形式。该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